中共铜川市印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基层查办案件要走出“重结果,轻程序”的误区
时间:2015-06-17 18:02:37 来源:本站 点击数:

        近年来,印台区纪委在案件检查、案件协审中,发现有些镇办、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结果,轻程序”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只重视案件办理结果,而轻视或忽视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规定及办案过程,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种情况:

        一是不清楚办案程序,案卷资料不全面。案件办理程序通常包括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环节,各环节文书表册草拟填写要环环相扣,严谨规范。工作中常会见到基层干部不清楚办案程序,致使案卷资料缺的较多,一些单位缺相关表格或部分报告、文书格式错误,有些单位办理的案件未经立案环节就直接发了《处分决定》,有些单位不向被调查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宣布《立案决定书》、《处分决定》,使举报人重复举报甚至因此将调查组也举报了。因此,熟悉办案程序及相关文书格式,是办案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二是未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擅自做出处分决定。按照陕纪办发(2006)11号《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基层纪检组织(镇办纪委、县直部门纪(工)委、纪检组)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均应送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案件协审制度已经实行近10年了,但实际工作中仍不时的有镇办、部门未经协审程序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因基层办案人员办案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证据收集、定性量纪、政策运用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在执法执纪时也容易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协审本是防止上述问题发生的一个很好的环节,却往往被基层所忽略。

        三是忽视证据收集,容易主观臆断。①重违纪行为的证据,轻无违纪行为的证据;②证据不全面,凭经验推断、猜测或凭感觉直接下结论;③证据不扎实、存在疑点、含糊不清、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等,未对证据进行鉴别、审查即使用;④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便草率下结论;⑤证据与调查结果相悖。

        四是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收集不规范。部分办案人员收集的书证照片、复印件未注明原物来源,没有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影响了证据效力;有些笔录未让被谈话人签署意见和摁指印确认;笔录中修改过的地方未摁指印确认;笔录一般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但实践中有些谈话人与记录人之间在提问和记录的节奏上不一致,常见问题包括记录人将一些重要甚至核心的内容没有记上或连续记录了几个问题,却仅记录了被谈话人对其中一个问题的回答甚至记录的是答非所问,办案人员之间没有形成默契,致使笔录不规范,影响其质量。

        五是不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区县纪委下转镇办、部门的案件,对其办结期限,在下转时都有具体要求,按期不能办结的,要向区纪委打延期报告,但不少单位办案时限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到期没有办结的未打延期报告,案件久拖不办、积案压案现象普遍,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六是忽视答复通报环节。按照规定,实名举报的案件调查组必须向举报人答复调查结果,并制作《实名举报答复单》,这本是一个办案人员和举报人沟通交流的机会,也是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的重要机会,同时也能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但这一环节往往被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忽视,使举报人认为纪委包庇被反映人,认为是官官相护,成为举报人反复举报,越级举报,形成重复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程序是结果得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得出的结果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同岌岌可危的空中楼阁。因此,办案人员一定要走出“重结果,轻程序”的误区,才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

                                            (史红艳  供稿)

 

 

 

 

Copyright © 2010-2017 中共铜川市印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铜川市印台区监察委员会

Sunshine yintai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80号

电话:0919-4185144   邮编:727007  陕ICP备20009122号-1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