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习近平 41.涉恶犯罪的7+12类罪名: 7类典型案件: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12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 42.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43.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44.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45.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46.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7.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原则: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及时核查,妥善办理。 48.线索核查办理三项制度: 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49.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 线索核查实行“三长负责制”: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明确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无犯罪嫌疑”的结论,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地方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刑侦工作领导、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50.线索核查“双查制”: 线索核查落实“双查制”。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下达工作指令部署核查的线索,经核查作出“无犯罪嫌疑”结论后,上级公安机关又发现同样的线索时,上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双查”: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组织核查。对因失职渎职或者不作为导致原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结论错误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来源:铜川公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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