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摘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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