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铜川市印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印台区:一村组干部未按程序发包淤地坝案的剖析
时间:2015-12-03 16:17:42 来源:本站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01年印台区某村二组组长王某以发包方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承包期30年的淤地坝承包合同,约定每年200元,经与当时组长协商一次性交付了10年的承包费1800元;2011年8月份胡某和组上终止了淤地坝承包合同,同年8月15日时任组长闫某和张某签定了承包期从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的淤地坝承包合同,约定每年200元承包费;2014年6月27日张某以19万元将原淤地坝承包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常某(某煤矿会计),用于矿上职工用水,由于转包不符合合同约定,2014年8月30日,时任组长王某与常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淤地坝以每年200元承包给了常某。

       该村组干部每次发包淤地坝及周围土地都未开村民会议,也未向村民通知,承包合同都印有村委会公章。每次签订的合同中都有“不得转包”的条款。胡某、张某、常某均不是该村村民。

       【案原分析】:

       该案件中明显有以下问题:一是发包淤地坝未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村民意见。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该村组干部发包淤地坝时,没有通知村民,村民竟是通过口口相传的闲聊听闻淤地坝已向外承包。二是不能及时维护合同条款下的权益。该淤地坝承包合同中明确有“不得转包”的条款,但在张某私自将淤地坝19万元转包给某煤矿后,村组管理者没有向承包者提出维权或赔偿,损害了集体经济利益。三是未按市场经济价值发包集体土地,致使集体资产流失。2011年第二次签订承包合同时,村组干部只是将合同乙方和时间作了改动,在经济发展十年后,原淤地坝仍是以200元每年的承包费发包,第三次向常某发包亦是如此。

       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规政策学习不到位。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作为基层干部学法懂法更是不能落下,但在谈话中村组干部竟然说“这个我都不知道”“前面的人都是这样干的”等等,对土地承包法重要条款、坐收坐支等财经纪律的规定知之甚少,更有甚者一点不知,更不知道收款收据不是发票,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账务管理不规范,出漏子。二是态度不端正,做事不负责,仍有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该起案件中签订合同的三个组长有两个都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做事也是个人说了算,党员干部不开会,更不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严重损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案后建议】

       针对该案发现的问题,调查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一学一包一指导一公开”。要组织学习如土地承包法、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财乡管等实际操作中能用到的政策法规,提高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政治素养;组织法律、会计等方面人才分片包抓,联系各点、各村,指导解答党员干部事务管理,群众办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强化监督及村务公开,消除因“不懂、不会、不知道”出现的错误,将党员干部不知不觉中送上违纪道路。

       二、筑实预腐防线,常态化监督管理,打碎爱权、当官、不办事者的“美梦”。镇办党委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党员干部有犯错误的苗头,及时批评教育,加以引导。培养干部不容易,不要小事不管、不说、不计较,依靠纪检监察系统的监督,等到小错膨胀,违纪了,又想保护干部。要正确认识到平时的批评、指导才是对干部真正的关心;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中遇到那些就想“过官瘾”,明知该开会的不开会,置群众意见和利益不顾的党员干部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培养责任担当,增强党性修养,消除腐化的“当官”思想。学习党章、法规,弘扬革命先烈的不朽精神和过硬作风,积极宣传先进党员干部事迹,树立榜样的力量,深化楷模的影响,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感,让党员干部不想不负责;将所处理的因不负责违纪违法案例以适当的方式学习通报,加深党员干部的权力敬畏感,使其不敢不负责。

       (李乐斯  供稿)

Copyright © 2010-2017 中共铜川市印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铜川市印台区监察委员会

Sunshine yintai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80号

电话:0919-4185144   邮编:727007  陕ICP备20009122号-1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