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该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临聘人员)。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职工日常请销假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副书记(副主任)请假由书记(主任)审批;
(二)常委(委员)请假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逐级审批;
(三)室部组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主管常委(委员)审批,其他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室部组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逐级审批;室部组负责人、其他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上到两天(含两天)由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逐级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逐级审批。
第四条 请假人上班后第一时间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因病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需出具诊所或医院诊断证明;婚假、产假、丧假还要求办理其它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个人年度公休需安排在当年度十一月底前,同室部组同时段内原则只安排一人公休,公休按照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七条 年度内因事因病请假超过本人应休公休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公休。
第八条 机关干部职工需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先休假后请假或让他人代替请假及电话请假,如遇突发状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需按程序电话请假,并告知办公室登记备案。随后按程序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对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脱岗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干部职工请假、旷工情况次年1月15日前由办公室统计汇总,当年公休未休完的,所休的病假、事假天数可以计入公休天数,但超过应休公休天数的仍按照病假、事假计算。年度内的请假统计汇总结果与考核、评优、任用等挂钩。
第十一条 科级领导干部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节假日除外),按照《印台区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